湖南工业大学工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改善党对工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管理、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全校教职工的办学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根据湘高工委[199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工会工作的意见》和校发[200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工会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重要的社会团体。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工会组织在全国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巩固、加强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四条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工会工作的方向。学校党委、行政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工会工作。各院、部、处室,也要有一名党政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工会工作,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在考核各单位党组织工作时,要把工会工作列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和《工会法》要求,配备好学校和院(部)、机关两级工会领导班子,并落实学校工会主席和部门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会干部在政治、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待遇应与学校其他党政干部一视同仁。专职教师担任工会负责人的,应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与同级副职相同)。工会干部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时,党组织要旗帜鲜明,保护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 学校行政组织与工会
第七条 学校各级行政组织要积极支持同级工会的工作,支持工会和教代会以及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以促使学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八条 校工会和院(部)部门工会应分别与学校和本单位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做到互通情况、交流意见、互相配合。
第九条 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工会的地位和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支持工会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应吸收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席参加。校、院(部)两级行政在研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分配方案,以及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并吸收同级工会主席参加,参与决策。
第十条 学校各级行政组织要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并在设施、场地、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校行政应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给工会会费、福利费等经费,工会开展有关活动时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
第四章 工会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应全面履行《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规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围绕学校和各基层单位的全局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要协助党组织和行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加强教职工队伍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加教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师德建设。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会组织要围绕学校和本单位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配合行政和有关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劳动竞赛,经常性的开展“传、帮、带”和岗位成才活动,促进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竞赛活动,积极参与或组织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五好文明家庭和劳动模范的推选、评选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送温暖”和“献爱心”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特困教职工档案制度,定期进行救助帮困,代表学校向全校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物资。
第十六条 加强女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校工会女工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高女职工素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七条 校工会每年组织1—2次大型群众性的文艺活动,教职工之家每周定时向全校教职工开放,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各部门工会应当积极地组织本部单位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创造条件争创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提高教职工的生活质量,增进教职工的凝聚力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民主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要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完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学校民主管理网络,拓宽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渠道,切实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十九条 学校和院(部)在制订改革和发展方案时,应分别提交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审议;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并经教代会讨论决定,要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纳入教代会的重要议程,并逐步形成制度化。学校各级行政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落实教代会提案、建议和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湖南工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工会作为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要广泛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六章 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法治会,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活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院(部)、机关部门等二级分工会委员会,部门二级分工会委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15天,需向学校工会报告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主席、副主席人选,经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选举结果同时报学校工会审批。选举结果与推荐候选人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院(部)、机关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工会的积极作用,着力搞活基层。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工会财务和经费审查工作,校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审计、监督。各部门工会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校工会委员会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宣传文体工作部、女工工作部、组织青工工作部,并配备专职干部。专职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奉献和创新精神,热爱工会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是经上级工会审批的社团法人,工会主席是学校工会的法人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其经费、财务、活动场地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大力开展创建“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活动,从基层部门工会做起,努力营造“创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要把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作为考核文明窗口、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